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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闫俊宇与张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宇,张常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498号原告:闫俊宇,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常禄,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闫俊宇与被告张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闫俊宇起诉的被告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俊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