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闫俊宇与张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宇,张常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498号原告:闫俊宇,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常禄,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闫俊宇与被告张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闫俊宇起诉的被告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俊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