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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圣龙机械铸造厂与被告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圣龙机械铸造厂,张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161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圣龙机械铸造厂。委托代理人杨军堂,男,系该厂业务经理。被告张永,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圣龙机械铸造厂与被告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圣龙机械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圣龙机械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