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与樊俊、陈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樊俊,陈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60号原告: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峰,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俊,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陈玉,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樊俊、陈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周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