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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与樊俊、陈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樊俊,陈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60号原告: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峰,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俊,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陈玉,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樊俊、陈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周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