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高州、刘益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高州,刘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余高州,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刘益春,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余高州与刘益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赣1181民初800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2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