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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钰挺与丰善成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挺,丰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125号申请人张钰挺,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丰善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张钰挺申请执行丰善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钰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丰善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申请人张钰挺租赁费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租赁物:扣1262个、步步紧362个、钩44个,方木1.2m的99根、2.2m的343根,模板150cm×25cm的53块、120cm×25cm的78块、90cm×25cm的17块、75cm×25cm的8块、60cm×25cm的1块,支付延迟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641.25元、执行费11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丰善成履行案款5000元。经多次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丰善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