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雪梅、廖正群与唐元镇青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廖正群,唐元镇青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171号原告黄雪梅,女,1984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四川省XXX。原告廖正群,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四川省XXX。委托代理人即原告黄雪梅,系原告廖正群之女。(特别授权)被告唐元镇青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唐元镇青杨村。法定代表人高先全,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梅、廖正群与被告唐元镇青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梅、廖正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雪梅、廖正群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雪梅、廖正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雪梅、廖正群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建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