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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朱万堂与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堂,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34号原告:朱万堂,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上坝村嘉和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蔡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万堂与被告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原告朱万堂起诉之证据”协议书”的甲方为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朱福贡,且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委托人一方亦为朱福贡。经本院询问朱万堂,称其本人与甘肃百祥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朱万堂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万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