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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6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安达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安达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