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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春学与吴绍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学,吴绍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753号原告:田春学,男,生于1957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内乡县。被告:吴绍山,男,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现住内乡县。原告田春学与被告吴绍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春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学撤回对被告吴绍山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学撤诉。诉讼费903.10元减半收取45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