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春学与吴绍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学,吴绍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753号原告:田春学,男,生于1957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内乡县。被告:吴绍山,男,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现住内乡县。原告田春学与被告吴绍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春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学撤回对被告吴绍山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学撤诉。诉讼费903.10元减半收取45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