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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解晓丽因与被上诉人大庆观点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晓丽,大庆观点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晓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观点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巨鹰公寓1-1-613室。法定代表人:高静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解晓丽因与被上诉人大庆观点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青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解晓丽自己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依法应视为送达,上诉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解晓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解晓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陆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