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长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长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84号罪犯张长发,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长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长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长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长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长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长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六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获得二0一四、二0一五、二0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94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长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长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