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银辉与王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银辉,王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辉,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镇东十八里铺社区张庄自然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荣,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颍河乡柳沟村柳西队。上诉人张银辉因与被上诉人王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银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张银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汝 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