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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蒋建清与吴起县镇政府陈砭村前陈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清,吴起县镇政府陈砭村前陈砭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416号原告:蒋建清,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吴起县镇政府陈砭村前陈砭村民小组。住所地:吴起县吴起镇陈砭村。负责人:苗峥,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清与被告吴起县镇政府陈砭村前陈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建清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