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琦与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琦,黄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84号原告:鲁琦,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慧,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鲁琦诉被告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鲁琦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