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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之元与胡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21号陈之元、胡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之元与被执行人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胡杰于2017年4月7日已按本院(2016)湘0726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