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与张宝玉、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张宝玉,王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37号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经理。被告:张宝玉,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王英,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玉、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铭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