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科胜与杨中、邵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胜,杨中,邵玉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517号原告:杨科胜,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务工。被告:邵玉祥,务工。原告杨科胜与被告杨中、邵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杨科胜于2017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科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科胜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雨婷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