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刚与韩山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韩山峰,王亚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9号原告:程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89317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山峰,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31082602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王亚伟,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程刚与被告韩山峰、第三人王亚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程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