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刚与韩山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韩山峰,王亚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9号原告:程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89317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山峰,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31082602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王亚伟,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程刚与被告韩山峰、第三人王亚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程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