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清与梁得成、李平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清,梁得成,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清,男,生于1961年12月3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永昌县南坝乡永安村原村委会文书,住永昌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1月10日被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0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梁得成,男,生于1962年12月8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永昌县南坝乡永安村原党支部书记,住永昌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1月11日被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0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平,男,生于1958年9月2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永昌县南坝乡永安村原村委会主任,住永昌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1月13日被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0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得成、李平、刘清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甘032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得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清及原审被告人梁得成、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狄培明审判员 徐 兴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