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溪源与吴万亮、费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溪源,吴万亮,费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134号申请人:陈溪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琦,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万亮,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费菲,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溪源与被告吴万亮、费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人陈溪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万亮、费菲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溪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万亮、费菲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5元,由陈溪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开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