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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荣华、高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华,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华,女,1982年10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高乐,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荣华与被执行人高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乐银行存款14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