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荣华、高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华,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华,女,1982年10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高乐,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荣华与被执行人高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乐银行存款14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