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全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021号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4日,住广安市前锋区镇。被告:杜全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全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全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浩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