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华、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胡国良,徐富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富渭,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建华与胡国良、徐富渭(2017)浙0803执1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两次分配,申请人分配得金额为21039元,其余债权未获得清偿。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