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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华、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胡国良,徐富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富渭,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建华与胡国良、徐富渭(2017)浙0803执1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两次分配,申请人分配得金额为21039元,其余债权未获得清偿。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