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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旭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268号之一原告张旭,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凯,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1825民初2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凯所有的川xxxx**辉腾小轿车(附《行驶证》)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