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旭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268号之一原告张旭,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凯,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1825民初2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凯所有的川xxxx**辉腾小轿车(附《行驶证》)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