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严亮亮、邓仙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严亮亮,邓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8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惠珍,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严亮亮,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邓仙兰,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04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9日以被执行人严亮亮、邓仙兰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6年7月9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04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严亮亮、邓仙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9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04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严亮亮、邓仙兰,被执行人严亮亮、邓仙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严亮亮、邓仙兰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04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04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案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