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博伦与被告孙忠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伦,孙忠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859号原告:孙博伦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凤(原告母亲)被告:孙忠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50号。负责人:苏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云原告孙博伦与被告孙忠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博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翟秀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