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瑛与邱明俊、廖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瑛,邱明俊,廖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1094号原告:何瑛,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邱明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廖九英,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何瑛诉被告邱明俊、廖九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何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瑛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瑛撤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何瑛负担。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一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