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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瑛与邱明俊、廖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瑛,邱明俊,廖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1094号原告:何瑛,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邱明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廖九英,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何瑛诉被告邱明俊、廖九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何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瑛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瑛撤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何瑛负担。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一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