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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759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3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审判员 张 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明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