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喜朋与被执行人杨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朋,杨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49号之一申请人:高喜朋,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斐,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教师。申请执行人高喜朋与被执行人杨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30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芮城支行账户(X)内的存款81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