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770814081X。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陕某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莲湖区甜水井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含光门盘道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的血醇浓度为194.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艳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