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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李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李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负责人:李斌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员工。被告:李桂荣,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李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2017年4月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