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万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丹、王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万涛驾驶×××号比亚迪牌轿车携带手机及发射设备,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上,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约50分钟后,公安机关将李万涛抓获,并将手机及发射设备扣押。经讯问,被告人李万涛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李万涛使用的发射设备无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无合法设台手续,属非法无线电发射电台站,为”伪基站”,通过测设该”伪基站”1分钟内在现场共计发送260条短信。即被告人李万涛发送短信共计13000.00余条。另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万涛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电子设备数据提取及检测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万涛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万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万涛利用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1300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万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代为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万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及相应发射设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