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万建东、天津柏林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东,天津柏林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号申请执行人万建东,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阜康市有色院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柏林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号527-17。法定代表人张作山,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万建东与被执行人天津柏林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米劳人仲案字(2016)5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128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12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和机动车辆;执行中,无证券信息。以上事实,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