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燕、郑兴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郑兴建,杨清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兴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清勇,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郑兴建、杨清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燕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