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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唐某,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汪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龚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