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唐某,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汪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龚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