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19号申请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高新路新人力资源大厦8楼。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810757760(1-1)。法定代表人:刘大红,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治学,公司经理。申请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经营的国有土地(地号:213021010323-1;证号:利国用(2014)第0097号)和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创业路中段西侧永兴路北侧福冈湾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70、20××72、201501173、20××75、201501176、20××77、201501179、20××80、201501181、20××82、201501191、20××00、201501203、20××08、201501166、20××67、201501187、20××96)予以查封。申请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西侧经营的国有土地(地号:213021010323-1;证号:利国用(2014)第0097号)和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创业路中段西侧永兴路北侧福冈湾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70、20××72、201501173、20××75、201501176、20××77、201501179、20××80、201501181、20××82、201501191、20××00、201501203、20××08、201501166、20××67、201501187、20××96);二、查封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中段北侧环保局办公楼(证号:利房地权证人民路东侧字第××号)、位于人民路南段东侧税务局的房产(证号:利房地权证人民路东字第××号)及位于城关镇复兴路东段南侧利达罐头厂的房产(证号:利房地权证人民路东侧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邵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