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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桂明与冯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明,冯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民初55号原告:周桂明,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冯建发,男,199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周桂明与被告冯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桂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建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桂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冯建发归还周桂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冯建发于2016年3月23日在在场人范日全的见证下,向周桂明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条。后经周桂明多次催取,冯建发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冯建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冯建发于2016年3月23日向周桂明借款50000元,并向周桂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桂明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经周桂明催告,冯建发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周桂明与冯建发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桂明依约向冯建发提供借款50000元,经催告,冯建发没有归还借款,所以本院对周桂明要求冯建发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周桂明要求冯建发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冯建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周桂明借款50000元;驳回周桂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冯建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君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