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关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关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690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关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民族汉,系关某同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某,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关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有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诉称:2017年2月21日,被告关某驾驶陕A100**号小在周至县九峰镇魏家庄村道与原告骑乘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电动车受损。此事故经周至县交通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关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关某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均由原告支付。被告关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购买保险,故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甲医疗费4582.25元、护理费560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560元,以上共计6202.2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关某垫付的医疗费1875元。三、原告杨某甲放弃车辆损失的赔偿请求。四、再无其他争执。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杨某甲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