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国桥、潘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陈国桥,潘彩兴,李凯玲,高宇航,佛山市国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1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2D。负责人:石伟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桥,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彩兴,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凯玲,女,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高宇航,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佛山市国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xxx79。法定代表人:陈国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陈国桥、潘彩兴、李凯玲、高宇航、佛山市国骏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财产保全费152元,合共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婉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