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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永玲与被执行人倪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玲,倪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7号之一申请人:黄永玲,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航,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永玲与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倪航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黄永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兑现款2000元(含执行费96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