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永玲与被执行人倪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玲,倪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7号之一申请人:黄永玲,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航,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永玲与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倪航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黄永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兑现款2000元(含执行费96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