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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87号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抢劫罪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久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