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87号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抢劫罪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久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