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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艺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艺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77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艺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国生。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道教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佛山市艺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艺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本金60790.11元及利息。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艺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祥玻璃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7482.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