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巧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巧明,男,1997年5月1日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巧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巧明在黄某(另案处理)的提仪下,伙同黄某、李某2(男,2000年10月生),采取撬门窗入室盗窃的方式,先后在定南县历市镇、天九镇和龙塘镇实施了7起盗窃,盗窃金额共计36558.9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同黄某、李某2在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的“建丽商店”,采取由李巧明望风,黄某、李某2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900元;蓝芙蓉香烟10包,价值307.4元;双喜1906香烟10包,价值150.02元;蓝黄鹤楼香烟10包,价值164.3元;软包玉溪香烟12包,价值241.68元;硬盒中华香烟2包,价值76.32元;吉品金圣香烟2包,价值43.884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883.6元。2、2016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黄某耀李某2某在定南县天九镇圩上的“便民商店”(现更名为少晖商店),采取由李巧明望风黄某耀李某2某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1200元;硬盒玉溪香烟10包,价值199.28元;软包玉溪香烟40包,价值805.6元;硬盒芙蓉王香烟50包,价值1091.8元;硬盒中华香烟5包,价值190.8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487.48元。3、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黄某耀在定南县天九镇圩上的“陈氏酒楼”,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100元和白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700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800元。4、2016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黄某耀李某2某在定南县天九镇圩上的“方周商店”,采取由李巧明望风黄某耀李某2某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600元;蓝芙蓉香烟10包,价值290元;硬盒芙蓉王香烟20包,价值436.72元;软包玉溪香烟10包,价值190元,双喜1906香烟30包,价值451.56元;黄鹤楼硬雅香香烟10包,价值190.8元;蓝利群香烟50包,价值715.5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874.58元。5、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黄某耀李某2某在定南县历市富某田大道的“玉龙超市”,采取由李巧明望风黄某耀李某2某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2000元;白沙和天下香烟28包,价值2374.4元;黄鹤楼1916香烟29包,价值2459.2元;软包中华香烟49包,价值2856.7元;硬盒中华香烟40包,价值1526.4元;蓝芙蓉王香烟10包,价值307.4元;硬盒玉溪香烟20包,价值398.56元;软包玉溪香烟10包,价值201.4元;硬盒芙蓉王香烟120包,价值2620.32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4744.38元。6、2016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黄某耀李某2某在定南县历市镇京九大道“物美超市”,采取由李巧明望风黄某耀李某2某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2000元;硬盒中华香烟14包,价值534.24元;软包中华香烟20包,价值1166元;硬盒芙蓉王香烟28包,价值611.408元;硬盒玉溪香烟11包,价值219.208元;软包玉溪香烟10包,价值201.4元;双喜经典香烟8包,价值80.136元;黄山小红方印香烟6包,价值111.3元;金圣庐山香烟10包,价值57.24元;七匹狼灰狼香烟5包,价值92.75元;黄鹤楼硬雅香香烟10包,价值190.8元;黄鹤楼硬金砂香烟10包,价值143.1元;龙凤呈祥香烟9包,价值162.18元;金圣软滕王阁香烟8包,价值140元;软包黄鹤楼香烟10包,价值164.3元;双喜珍品好日子软包香烟10包,价值137.8元;吉品金圣香烟5包,价值109.62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121.57元。7、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巧明伙黄某耀李某2某在定南县龙塘镇圩上的“茂盛商店”,采取由李巧明望风黄某耀李某2某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了现金1200元;硬盒中华香烟6包,价值228.96元;硬盒芙蓉王香烟10包,价值218.36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647.32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巧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李巧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巧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被害胡某华张某1华钟某斌张某2晖陈某飞李某1辉杨某明郭某炎的陈述,证叶某星的证言,被告人李巧明及同案黄某耀的供述、辩认笔录、辩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销售单、机动车资料、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李巧明)前科劣迹证明,(李巧明黄某耀李某2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足以认定,可作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巧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巧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巧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巧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巧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巧明所窃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伟审 判 员 陈文清人民陪审员 钟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观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