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国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3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俊红,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30011974********。申请执行人王淑颖,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怡水花园**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11021991********。被执行人卢慧洁,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杨志雁,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北京国维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化工路*号。第三人王国臣,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富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颖与被执行人卢慧洁、杨志雁、北京国维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就申请执行人王淑颖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王国臣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6年6月20日,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王淑颖不履行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提出申请执行。并申请保全了王淑颖的债权。现王淑颖故意逃避法律,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躲避执行。申请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执475号债权转让的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淑颖与被执行人卢慧洁、杨志雁、北京国维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三人王国臣申请债权转让。2017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冀1102执475号执行裁定书,将(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王淑颖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王国臣。另查明:王俊红诉王淑颖、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对王淑颖的债权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王淑颖的债权已于2017年2月13被本院查封,故王淑颖与第三人王国臣的债权转让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执475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曹少峰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