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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财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薛永文,陈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370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申请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鲍东民,总经理。被申请人: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薛永文,总经理。被申请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传海,总经理。被申请人:薛永文,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思,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薛永文、陈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薛永文、陈思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薛永文、陈思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陈少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