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玉琴与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琴,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36号原告:黄玉琴,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负责人:宁日丽,经理。原告黄玉琴与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玉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玉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4.00元,由原告黄玉琴承担。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元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