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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胜利与颜国忠、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利,颜国忠,黄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433号原告:叶胜利,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国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英,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康,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胜利与被告颜国忠、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颜国忠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叶胜利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颜国忠名下的房产:位于角美镇崎巷路龙池商厦2幢202室(龙房权证字××号)、2幢201室(龙房权证字××号)、五层楼(龙房权证字××号)、四层楼(龙房权证字××号)、厦门市开元区后江埭路46之七301室嘉成花园共有权(证号0014106)的所有权归被告颜国忠所有,被告黄红英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颜国忠补偿被告黄红英500000元(当场付清);四、原告叶胜利放弃对被告黄红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64元,减半收取11432元,由原告叶胜利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漳明审判员  林建华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