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胜利与颜国忠、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利,颜国忠,黄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433号原告:叶胜利,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国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英,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康,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胜利与被告颜国忠、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颜国忠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叶胜利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颜国忠名下的房产:位于角美镇崎巷路龙池商厦2幢202室(龙房权证字××号)、2幢201室(龙房权证字××号)、五层楼(龙房权证字××号)、四层楼(龙房权证字××号)、厦门市开元区后江埭路46之七301室嘉成花园共有权(证号0014106)的所有权归被告颜国忠所有,被告黄红英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颜国忠补偿被告黄红英500000元(当场付清);四、原告叶胜利放弃对被告黄红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64元,减半收取11432元,由原告叶胜利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漳明审判员 林建华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