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郁海存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郁海存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56号罪犯郁海存,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海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1789.86元。宣判后,被告人郁海存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郁海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郁海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一千八百八十分。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郁海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郁海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