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方盛智、徐颖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方盛智,徐颖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保1号之一申请人: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法定代表人:王大银,董事长。被申请人:方盛智,又名方盛志,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徐颖娣,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皖17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1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1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汪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尤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