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82许雷与黄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雷,黄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082号原告:许雷,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韬,男,199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原告许雷与被告黄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支付借款利息580元;3、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每日0.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29天,于2016年12月31日前保证归还,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如到期未能如数归还自愿按每日0.5%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嗣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黄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黄韬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进行审核。本院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对其所欠之债负有清偿的法律义务。被告黄韬向原告许雷借款,由被告黄韬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同时对其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许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小楠 来源:百度“”